第二十三条
有效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别建账管理,并对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妥善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有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一定的补贴,也可以决定聘请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