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示下列信息: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姓名、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四)经业主大会决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及其处分情况;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与使用详细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详细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持续公示;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的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复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及相关原始资料,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并予以解释、答复。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公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公示,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