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奉公守法、品行良好、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时间的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选举材料应当载明候选人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是否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情况等信息,并向业主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职条件、提名进行审查。

鼓励党员业主和符合业主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参与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