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