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