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