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十七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