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情况,电梯、消防、监控、人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物业费用支付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及审计报告,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经营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使用情况,包括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出租、管理等情况;

(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七)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它信息。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内容应当定期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