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并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做好物业交接工作。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