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物业费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参考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及其信用评价情况,根据服务内容和水平、人力成本、物价成本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费包括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视频监控、公共绿地、公共道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管理费用,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环境清洁、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费用,不得要求另行分摊。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