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藏传佛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和藏传佛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和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