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主持藏传佛教活动、举行藏传佛教仪式;

(二)从事藏传佛教典籍整理、进行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和藏传佛教文化研究;

(三)从事、接受藏传佛教教育培训;

(四)参与所在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

(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