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六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立监事(三名以上监事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信教公民代表和登记管理机关推选产生,任期与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和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