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四条有效凡涉及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聘任及解聘、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成立法人组织、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场所建设和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将会议记录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经民主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