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草、农牧、文体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藏传佛教事务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