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第六条有效人民防空经费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