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人民防空经费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