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到州、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变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的,应当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长期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按非法占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