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自然资源部门在制定和修改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预留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和其他地面、地下附属设施建设所需用地,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国防用地划拨。
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数量和用地面积与其用途不相适应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地面控制用地范围内和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以25米为半径)、专用通道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临时建筑、临时商业摊位、广告牌匾等)。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