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所属质量监察机构,负责全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