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