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防空警报试鸣日为9月18日。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试鸣的五日前发布公告,试鸣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时,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使用警报设施。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