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防空警报试鸣日为9月18日。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试鸣的五日前发布公告,试鸣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时,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使用警报设施。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