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就业促进工作,引导和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