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和残疾等因素歧视或者不合理限制劳动者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并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倡导劳动者树立积极的就业观念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加强劳动和职业技能的学习,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