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就业促进服务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电子邮箱。对举报和投诉属实的,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