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推荐失业人员就业。对已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故提前离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