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定期举办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专场招聘活动,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扶持力度。

州、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发基层服务项目、基层就业岗位,并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扩大招聘规模,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