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办理案件,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办理案件。对于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