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