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梅花鹿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梅花鹿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保险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梅花鹿产业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