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梅花鹿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梅花鹿产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