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梅花鹿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