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梅花鹿养殖、加工等技术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发挥乡土人才对梅花鹿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