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和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梅花鹿产业创新研发体系,对梅花鹿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院校、企业和个人研发梅花鹿相关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