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建筑科技研发,积极探索新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等新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动绿色建造与新技术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