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建筑科技研发,积极探索新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等新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动绿色建造与新技术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