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二十九条有效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