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级水网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县级水网建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一个月内报上级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网建设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