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投入和市场化机制相结合,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水网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水网建设项目纳入本级财政保障范围,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水网建设支持力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网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