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网建设相关的规划编制、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网,是指以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河湖为基础、引调排水工程为通道、调蓄工程为结点、智慧调控为手段,集水资源优化配置、流域防洪减灾、水生态系统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体系。

本条例所称水网工程,是指县级以上水网建设规划中确定的输(供)水、防洪、除涝、灌溉、发电、水生态修复治理等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