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网工程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水网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水网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水网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对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规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