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下统称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监察、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件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依法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