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三章 价格认定程序第十四条有效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收到价格认定协助书以及相关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