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三章 价格认定程序第十二条有效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协助申请;(二)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三)价格认定机构对涉案财物调查、勘验、测算、论证;(四)价格认定机构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