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方式收集证据;

(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