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能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中止供电;(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四)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