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逾期不支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告。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告仍不支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企业中止供电的,对居民用户,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对非居民用户,应当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并在中止供电前一小时再行通知。

用户支付所欠电费以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