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能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确需中断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事先通知用户。供用电双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引起中断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电力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