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确需中断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事先通知用户。供用电双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引起中断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电力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