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能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断电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未及时抢修,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鼓励对生产生活有不间断用电需求的用电人自备应急电源。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