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三节 相遇关系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巡视、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