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三节 相遇关系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人达成补偿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