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三节 相遇关系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